1. 單軌吊、卡軌車、齒軌車的運行坡度、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劃定的數(shù)值,設備最凸起部門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凸起部門之間的間隙,必需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第19條、第20條的劃定。
2. 卡軌車和齒軌車運行的軌道,應采用不小于22kg/m的鋼軌。軌道鋪設質(zhì)量應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第%$& 條的劃定。運行區(qū)間內(nèi)有斜坡的單軌吊和卡軌車的牽引鋼絲
繩的選用、試驗、檢查和報廢,應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第八章第三節(jié)的有關劃定。
3. 單軌吊、卡軌車和齒軌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,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(tǒng),其機能應知足以下要求:
(1)保險制動和泊車制動的制動力至少為額定牽引力的1.5~2倍;
(2)必需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。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機能:
①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#!.時能自動施閘;
②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.7s;
③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,制動間隔應不超過相稱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;
④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,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/s2。
(3)保險制動和泊車制動裝置,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。
4. 在單軌吊、卡軌車和齒軌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,必需裝設車燈和喇叭,列車尾部設有紅燈。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(tǒng)內(nèi),必需備有列車司機與牽
引絞車司機聯(lián)絡用的信號和通訊裝置。
5. 新安設的單軌吊、卡軌車和齒軌車運輸系統(tǒng),必需經(jīng)上級主管部分驗收合格并發(fā)給合格證書后,方可投用。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司機必需經(jīng)由培訓,并持有合格證書,方可上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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